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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解读|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》(第十二条)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

稿件来源: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时间: 2026-08-03 字体: [][][]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》政策法规解读(第十二条)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

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》于2023年6月28日通过,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。)

  第十二条 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居住建筑、居住区、公共建筑、公共场所、交通运输设施、城乡道路等,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。

  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、同步设计、同步施工、同步验收、同步交付使用,并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、实现贯通。

  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标识,并纳入周边环境或者建筑物内部的引导标识系统。

  释义:本条是关于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建筑、设施和道路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,以及无障碍设施标识设置的规定。

  本条是在《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》基础上作出的进一步规定:一是明确项目范围,将建设项目细化为居住建筑、居住区、公共建筑、公共场所、交通运输设施、城乡道路等;二是把“三同步”完善为“同步规划、同步设计、同步施工、同步验收、同步交付使用”的“五同步”制度;三是将“衔接”进一步明确为“有效衔接、实现贯通”;四是增加关于无障碍标识设置相关规定。

  一、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建筑、设施和道路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

  新建工程指全新动工建设的项目;改建工程是在原有基础上改善使用功能,不新增建筑体量;扩建工程是在原有建筑基础上进行扩充。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,其中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。我国无障碍建设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,先后出台《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(试行)》《无障碍设计规范》,近年又发布《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》等强制性国标,形成完整的技术标准体系。本条明确,所有新建、改建、扩建项目,首先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建设标准,再依法选用推荐性标准。

  二、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、同步设计、同步施工、同步验收、同步交付使用

  “五同步”制度是对安全生产、生态环保领域“三同时”制度的细化延伸,从源头落实无障碍设施一体化建设。坚持五同步,既能保障工程建设质量,又能避免项目完工后再改造造成资金浪费。要确保“五同步”的落实,既要在规划、设计、施工、验收、交付各个环节压实责任主体,也要强化各环节协同。如果施工阶段发现前期设计未配套无障碍设施,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上报,不得按照不合规图纸继续施工。

  三、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、实现贯通

  无障碍出行是完整连续的通行链条,设施互不衔接是无障碍设施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。本条强调在工程建设阶段统筹考虑互联互通,最大限度提升使用效益。做好衔接贯通需要把握三点:一是在无障碍设施的规划、设计、施工等环节考虑周边既有无障碍设施现状;二是兼顾周边无障碍环境设施的未来规划和建设情况;三是加强和周边无障碍设施所有人、管理人的沟通配合,共同做好无障碍设施的衔接和贯通工作。

  四、无障碍标识的设置

  第一,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标识。标识具备指引、提示功能,是无障碍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,设施所有人、管理人应当根据标准设置无障碍标识,以便于有无障碍需求的人员发现和使用无障碍设施。

  第二,无障碍标识不能仅设置在无障碍设施上或旁边,必须纳入周边环境或者建筑内部整体引导标识系统。主要出入口、无障碍通道、停车位、公共卫生间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置无障碍标志,并应形成完整的无障碍标识系统,清楚地指明无障碍设施的走向及位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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